7起典型案例!山西公安持續發力打擊整治!
輿情忻州3月2日消息 為有效凈化網絡環境,依法嚴厲打擊網絡謠言,公安部決定將2024年作為“打擊整治網絡謠言”專項行動年。山西公安機關迅速響應,堅持依法打擊和綜合整治相結合,始終保持對網絡謠言的嚴打高壓態勢,重拳治理網絡亂象,切實維護清朗網絡空間環境。
1.史某某編造“二中學十字路口發生車禍,當場死亡一個”網絡謠言案
2024年1月25日,網民史某某在網絡平臺編造不實信息稱:“懷仁市第二中學十字路口發生車禍,當場死亡一個”,造成不良社會影響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,朔州公安機關依法對史某某作出行政罰款伍佰元的處罰。
2.王某編造“凍死了2口人”網絡謠言案
2024年1月29日,網民王某在網絡平臺某作品下發布評論稱:“凍死了2口人”。
經查,該信息系王某在未核實的情況下發布,未造成重大影響,晉城公安機關依法對王某進行批評教育。
3.王某某編造“李建峰5歲兒子在官莊小學附近被人拐走”網絡謠言案
2024年2月17日,網民王某某在網絡平臺內傳播“李建峰5歲兒子在官莊小學附近被人拐走,為了表示感謝并鼓勵大家轉發”的不實信息,造成不良社會影響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,晉城公安機關依法對王某某作出行政罰款貳佰元的處罰。
4.任某某編造“九曲黃河陣踩踏事件”網絡謠言案
2024年2月24日,網民任某某為吸引粉絲、博取流量,在網絡平臺編造發布不實視頻信息稱:“九曲黃河陣踩踏事件”,該視頻引發網民關注、熱議,造成不良社會影響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,呂梁公安機關依法對任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。
5.王某編造“忻州古城大型踩踏現場”網絡謠言案
2024年2月24日,網民王某在網絡平臺編造不實視頻信息稱:“忻州古城大型踩踏現場”,引起群眾恐慌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,忻州公安機關依法對王某作出行政罰款伍佰元的處罰。
6.鄭某某編造“鹽湖社火表演踩死76人”網絡謠言案
2024年2月24日,網民鄭某某在網絡平臺編造“鹽湖社火表演踩死76人”的不實信息,擾亂公共秩序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,運城公安機關依法對鄭某某作出行政罰款貳佰元的處罰。
7.郭某編造“被綁架在山上”網絡謠言案
2023年11月10日,網民郭某為博取群眾眼球,達到漲粉絲目的,在網絡直播平臺評論區編造“被綁架在山上,具體信息不詳”的不實信息,造成不良社會影響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,呂梁公安機關依法對郭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。
—— 相關法律法規 ——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五條: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,情節較輕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:
(一)散布謠言,謊報險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。
(二)投放虛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。
(三)揚言實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零五條:以造謠、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、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;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:編造虛假的險情、疫情、災情、警情,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網警提示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,凈化網絡環境,打擊網絡謠言,需要廣大網民共同努力。請廣大網民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,自覺規范個人網上言行,積極抵制網絡謠言,做到不信謠、不傳謠、不造謠,攜手共建清朗網絡家園。
責任編輯:侯慧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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